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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工作运行与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08-28 编辑:校友会 浏览次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校友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学校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推动全校的校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的校友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校、院两级校友工作机构,开展校友工作。 

第三条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是全校唯一的校友社团法人组织,代表学校开展校友工作。 

第四条在学校校友总会下、在校友集中的地区设立各地校友分会及行业分会,各分会设有会长、秘书长;校内各学院确定校友工作负责人和校友工作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并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校友工作。学院校友工作机构在配合学校校友会开展工作的同时,可相对独立的组织开展本院的校友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行使理事会的职责,根据需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八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全校日常的校友工作;负责协调联络区内外校友和校友组织;负责校友会网络建设维护、农大校友工作刊物、校友会年检等常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校友工作会议等工作。 

第九条校内各学院按照校院两级管理校友工作的原则,建立院一级校友工作机构,负责本学院的校友工作。为便于开展校友工作,各学院应建立校友联络网络,并以班级为单位确定校友联络员和联络方式。校友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确定后或变更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学校校友会办公室,以便于联络和组织开展校友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校友工作机构应做好本学院校友的信息采集和校友返校活动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及时将采集信息提供学校校友会办公室,以便于及时宣传报道,总结交流。 

第十一条各学院组织校友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以学院出面组织开展大型校友活动或在区外组织开展校友活动时,应将活动地点、活动的主要内容等上报学校校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学院校友会工作机构应做好本院校友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的12月底报送学校校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印章是学校校友工作所使用的唯一的合法印鉴,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使用校友会印章,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校友会经费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学校财务处设立校友会经费管理帐户,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校友捐赠的资金按照校友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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