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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捐赠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4-08-28 编辑:校友会 浏览次数: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友捐赠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积极支持各部门开发校友资源,鼓励广大校友为学校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四条捐赠原则:捐款、捐物均可,数额不限;充分尊重捐赠者对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意向;捐赠账目公开,接受监督审计,捐赠财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条捐赠项目: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校园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校园环境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图书资料、教学、科研、办公的仪器设备及根据捐赠人的意愿所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捐赠方式:校友会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并办理捐赠具体工作。捐赠的资金可直接汇人学校专项帐户,并注明捐赠单位、团体、班级或个人以及联系方式、捐赠意向等。捐赠的物品和建设项目等直接与校友会办公室联系,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书。 

第七条捐赠项目的处理 

学校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者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管理、使用;捐赠项目完成后,获赠者须向捐赠者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公开规范运作,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对违反规定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捐赠鸣谢 

在征得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以示致谢: 

1、凡为内蒙古农业大学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将捐资者名单列入捐赠名册存档纪念,并利用校园媒体对捐赠事项进行公布、宣传。 

2、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资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九条对在捐赠过程中提供相关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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