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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InnerMongolia Agricultur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IMAUAA”)。

第二条本会是依法经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地方性非盈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教育、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加强校友间以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促进团结,提升学校的凝聚力,扩大学校的影响力;通过校友会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学苑东街275 号内蒙古农业大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建立、更新校友信息数据库,加强广大校友之间的联络,组织校友间联谊活动,搭建校友交流沟通平台;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学校与校友及所在地区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产、学、研的实质性合作;

(三)加强学校与校友的沟通交流,向广大校友宣传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状况,协助学校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发展的建议;

(四)协助学校开展校友与母校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

(五)协助学校拓展办学资源,接受并管理校友捐赠的校友会活动基金,接待校友返校访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内蒙古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原内蒙古农牧学院、内蒙古林学院)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二)曾在内蒙古农业大学有过工作经历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受聘的人员;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促进校友所在地区或单位与母校开展合作;

(三)为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建立联系方式;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各分会的会长是当然理事。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任内蒙古农业大学校长作为本会会长候选人,副会长、秘书长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专项管理);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学校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 日内,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月 日本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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